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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_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免费

zmhk 2024-05-31 人已围观

简介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_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免费       感谢大家给予我这个机会,让我为大家解答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一系列与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相关的问题,我将全力以赴地回答并提供有用的信息。1.河南省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_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免费

       感谢大家给予我这个机会,让我为大家解答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一系列与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相关的问题,我将全力以赴地回答并提供有用的信息。

1.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修正)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4.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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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修正)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我国把规章制度上升到"准法律"的高度,要求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第五十三条将"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法》第3条据此将"遵守劳动纪律"规定为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又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些规定把用人单位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效力提高到与法律法规规章同等效力,成为用人单位开展内部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是用人单位执行内部管理的"法律",企业依据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鉴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本单位内部实际情况,自主设计制定各种规定,用来支配、管理劳动者,约束、规范乃至强制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和各种活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特别是劳动用工管理,对用人单位预期目标的实现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约束,而用人单位的一些内部管理行为都将失去法律上的依据。由此可见,规章制度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相当于是一种授权的"立法",无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是否同意,都应无条件地"遵守"。所以讲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第六条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第八条 各级经济、计划、科技行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规划时,应当同时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第九条 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将劳动保护监察事业经费和其他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条 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属系统、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安排生产劳动活动的同时,必须安排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证;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

       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第十七条 对技术转让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对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第十七条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

       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

       5、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

       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好了,今天关于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