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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_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以及表格
zmhk 2024-06-05 人已围观
简介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_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以及表格 对于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的话题,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供相关的资讯和建议。1.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应该怎么写?2.车辆日常管理制
对于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的话题,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供相关的资讯和建议。
1.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应该怎么写?
2.车辆日常管理制度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4.车辆日常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应该怎么写?
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速企业发展,让车辆充分发挥便捷、快速的作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车辆分公务车、看房巴士和领导专用车辆三种,其中公务车、看房巴士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用车辆的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由办公室对车辆相关的证件进行保管,造册备案。
第三条 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用车单位及驾驶员必须负责对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和行车安全,并妥善保管好车辆的随车各种证件资料。
第四条 办公室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调度和调整各部车辆。
第五条 每部车辆实行定员驾驶,出车办事时车辆停放须选择安全地点或有专人看管地带,以提防划伤及被盗;车辆返回后,应及时停入车库或按指定地点停放。若不按规定停放发生失窃损坏等,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严禁私自出车、借车、租车,非公司领导专用车不得私自开车回家过夜,不得随意在外停放车辆,不准私自仿制钥匙,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开除职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每部公用车辆及领导专用车,驾驶员都必须:①定期做好车辆保养、维修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②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填写技术参数、公里数、出车地点等情况;③汽车加油时,必须填写《车辆加油记录表》,载明时间、加油地点、数量、油号、金额等数据,每月以便与财务核对加油数据。
第八条 招聘驾驶员必须经办公室从驾驶、驾龄、技术等级、学历等全面考察,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录用。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车辆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统一调度,保持车况完好,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驾驶员出车接受办公室统一安排,每天应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及时与派车管理员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一条 驾驶员禁止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若有上述行为时发生事故,由驾驶员和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情况提交公司严肃处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若因违反交规所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平时勤擦洗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 每天出车前,尤其是长途出车,应认真检查车况,若发现机械故障,经维修合格后,方可出车。
第十四条 每年的九月份定为公司的交通安全月,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规则,若驾驶员个人原因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车辆损坏或受到交警驾驶证扣分、行政罚款,均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对车辆各项费用提倡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费用原则。
第十七条 车辆停车费、过路桥费、汽油费凭票报销,同时应注明出车地点、出车趟次及用途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车辆应定期保养、洗车,根据每部车辆的售后服务站及实际情况, 进行定点保养、清洗,凭保养、清洗,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车辆各部位配件不得随意拆装,保证随车工具及备件完整。车辆维修和购买零配件,须先由驾驶员填写申报单,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予以维修和购买,凭维修发票(零配件发票)和修理厂家结算单,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得随意让人修车(补胎等小故障例外)和购买零配件。遇突发事故,经电话请示后,由驾驶员应急处理,返回后如实填写书面报告。并提供发票和维修清单,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每部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或零件失窃及被他人损坏,造成车辆损坏和零件丢失,必须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勘踏,并及时报案公安交通部门,并跟踪理赔结果。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费的购买及年检、交通等规费的交纳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向办公室申请,由派车管理员通知驾驶员出车,派车管理员同时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派车范围:沂河以东,八路以西,铁道以南,南坊青年路以北。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出车返回后及时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没有接到派车管理员的派车通知私自出车,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为了更合理地调度公司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各部门需用车时应争取提早向派车管理员进行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司派车实行:①按事务紧急、重次、路程远近派车,②谁先申请,谁先出车原则进行派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处50-5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日常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配属于营业所之车辆由主管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4.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营业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管理部稽核。
第二条车辆使用
1.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
2.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5.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6.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GLZD229页码3-2
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 ,并经主管核准后转管理部营业会计稽核。
8.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9.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第三条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 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 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第四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编码GLZD229页码3-3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 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
第五条费用报销
1.公务车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
2.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
3.公车私用:1500CC以内,每次行驶30km内,缴交公司2元/km
每次行驶超过30km,1.6元/km
1600CC以上,每次行驶30km内,缴交公司2.2元/km
每次行驶超过30km,1.8元/km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 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车辆日常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为切实加强公司 车辆管理 ,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二、日常管理
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 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 消防器材 。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 维修管理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油料管理
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七、附则
办公室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好了,今天关于“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企业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